王某在闲鱼APP上购买商品,却被卖家于某“挂人”——将其照片作为商品,标价0.1元出售。随后,王某将于某告上法庭。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于某在闲鱼APP上使用带有王某肖像的照片作为商品,标价0.1元进行出售,并评价王某为“鸳鸯大盗”“职业差评师”,该行为构成对王某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判令于某在其闲鱼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王某在闲鱼APP上从于某处购买某品牌服饰,但在收到货物后认为所购买的衣物并非正品,王某遂向于某索要赔偿,于某未同意。后王某在其闲鱼账号上发布商品,商品详情显示“免费送。骗子那刚买的,删动态,卖掉的衣服重新上架,不承认。
算我倒霉买教训,喜欢的直接拍,承担邮费就行。仿的仿的仿的说三遍”,附图为于某闲鱼主页截图及其购买的某品牌外套图片。随即于某也在其闲鱼账号上发布商品,商品详情中使用“鸳鸯大盗”“职业差评师”等内容评价王某,同时披露王某的闲鱼ID并附有王某与其家人合照,页面显示该商品定价为0.1元。
王某认为于某在闲鱼上发布商品并配图配文的行为,构成对其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故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于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王某损失10万元。
于某辩称王某“挂人”在先,且恶意指责其销售假货,给于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于某的反击行为未侵害王某肖像权和名誉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
于某行为构成对王某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王某挂人在先的行为不能改变对于某言论侵权性质的认定。
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亦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于某在闲鱼平台上发布商品,商品详情中附有王某的闲鱼ID,王某及其家人照片,言论直接指向王某。于某利用闲鱼商品交易平台,使用带有王某肖像的照片作为商品,标价0.1元钱,上述行为显然并非正常的商品出售,而是通过贱卖他人肖像照片,丑化、贬损他人人格,具有明显恶意;
于某仅以王某就双方商品一次交易中的维权行为就得出王某为“鸳鸯大盗”“职业差评师”的言论依据不足,势必降低不特定人对王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对王某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于某抗辩其行为是由于王某在网上先“挂人”侵犯其名誉权,其出于被动反击的目的发布上述内容。法院认为,针对网上言论侵权,可采取通知网络服务商删除侵权言论、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发布针对事件的澄清声明或合法范围内的反击言论等救济措施。
基于言论侵权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他人的侵权言论并不能赋予受害人私利救济、同态报复的权利,侵权言论的反击性并不构成其正当防卫的免责事由。故此,于某以他人侵权言论在先的理由,不构成免责事由,法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但他人侵权言论在先的情形虽不能改变对于某言论侵权性质的认定,但会影响对侵权责任程度的认定,王某发布“挂人”侵权言论在先,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但于某披露王某照片,行为主观恶意程度和造成的损失更大,于某仍应承担减轻责任程度后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于某在其闲鱼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名誉权和肖像权的权利内涵和保护方式进行了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互联网传播具有瞬时性和范围不可控等特性,发表评论时,针对他人行为性质、人品信用等内容的言论应更为谨慎有据,对于他人的肖像亦不得丑化、污损。对侵权言论的反击并不构成其正当防卫的免责事由,针对网上言论侵权、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可采取通知网络服务商删除侵权言论、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发布针对事件的澄清声明或合法范围内的反击言论等救济措施,他人发布侵权言论在先,并不是进行“同态报复”并发布反击性侵权言论的正当理由。
本文来源:京法网事